及工勤人员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七十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七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从事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教师根据职务聘约,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奖酬金,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六条 学校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学校对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学校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保障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