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学院是隶属学校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
(五)管理本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
(六)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七)支配和管理学校划拨的经费;
(八)制定本院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九)推荐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学院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部)是学院的政治核心。
学院下列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
(三)师资培训和引进;
(四)干部任用建议;
(五)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
(六)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学期工作计划;
(八)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
(九)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院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院长主持学院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学校、学院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思路、办学规划和办学模式。
(三)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四)主持院务会、系主任会议及全体教职工会议;
(五)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建设、人才引进、行政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等工作;
(六)与学院党总支部书记协商制定并落实副院长和系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岗位任期目标管理责任;
(七)主持对学院教师、干部和教辅人员的考核工作。
(八)在任期内完成《院长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各项内容。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干部的考察、培养、推荐和教育、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部书记主持学院党总支部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学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四)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五)指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和统一战线的工作;
(六)完成校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置与学科、专业相适应的教学、科研机构。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规定。
学院根据校学位委员会的规定,独立或与其他相关学院共同组成学位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院务委员会是在院长主持下的审议学院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院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由校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院党总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