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欺诈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纯粹的骗子型,一开始就设计好骗局引人上钩;一类则属于奸商型,即生意照做,只是利用各种手段在交易过程中设置障碍,以降价、索赔等方法达到逼出口商贱卖产品的目的。
骗子型案例最常见的就是那种“天上掉馅饼”式。比如外贸企业常常收到的那种“419诈骗信”,骗局的基本格式是:声称因为各种原因----这种原因往往与时俱进,跟国际新闻动态紧密联系而显得逼真,什么非洲政变、伊拉克高官外逃,或银行清算等等,获得了一大笔钱----通常有上千万美金,而因为当地银行、政府管制或局势动荡,无法直接取出。不得已采取秘密联系的办法,请求你提供帐户中转一下,将这巨额奖金转到你的户头再转出去。作为酬谢,将分给你若干百分比的金额。这种骗局看上去非常简单:你什么也不用做,仅仅是提供帐户,然后坐等收钱即可。而实际上如果真上当去参与的话,接下来的发展大致有四种,其一,“事关重大需要面谈”,引诱你到第三国,借机绑架勒索;其二,声称办理转帐过程中需要若干手续费,骗取钱财;其三,声称需要详细银行资料,慢慢套取帐户信息,最后窃取帐户内金额;其四,利用你合法正规的贸易银行帐户作为国际洗钱临时渠道。虽然骗局简单,但普遍人都有通病,初涉骗局时警惕小心满腹狐疑,真的上当参与便全身心投入,不断说服自己相信那些哪怕是明显的荒谬之处,清醒过来发现自己受骗了又羞愧难当不愿启齿。这也是很多简单老骗局却能几十年“长盛不衰”的缘故。上述骗局最早大规模出自尼日利亚,当地政府成“419调查”,后统称类似手法为619诈骗。猖獗的时候,外贸公司几乎每天都能收到类似信件。
类似的还有声称自己是联合国非洲难民署等组织的,以政府采购的幌子引人入局,再以“况标费”、“登记费”、“文件费”等名目骗取小钱。
骗子的另一做法就是骗取货物。多见于西非国家骗子。通常的做法是采用D/P结算,或预付小额订金。等出口商将货物运抵非洲后,或勾结货代,无单放货(凭货代指示,无需正本货代提单而提货);或无理拒付,利用出口商不愿反返运(因往返运费昂贵且手续不便)的心理,让货物滞留码头导致海关拍卖,再以贱价收购。这类骗子的典型特征,一是来自传统的国际骗子聚集地尼日利亚、贝宁;二是洽谈时会明显感觉对产品不熟悉;三是交易爽快,一般对价格不会太苛刻,让利颇多以促使早日成交;四是多半坚持D/P形式结算。
有些骗子会“放长线钓大鱼”,开始做些小额交易,“付款及时信用可靠”,等卖家放松警惕以后,再进行一次大批量的买卖;交货付款的时间多选择周末节假日,利用国际时差和假日公休等做文章,引诱卖家先交货,旋即逃之夭夭。
更有甚者,假装付款,故意填错银行资料。奖金在途的时候催促专家发货。卖家如果不了解银行汇款“到帐”和“在途”的区别,麻痹大意,就很容易上当。货发出去以后,钱汇抵国内帐户,却因资料有误而无法入帐,返退回去,卖家钱货两空。
对于这些纯粹的骗子倒还好办,不迷信轻易的“财运”,不参与非法的勾当,对初次交易的客户坚持信用证或相当比例的预付款,并且采用CNF/CIF这样便于控制特权的方式。商业信用要讲,警惕性却不能放,即便合作过的客户,也要坚持按合同办理。对客户的非份要求,可以不伤和气地拖延推诿。付款交货类型的,对节假日特别注意等等,基本上能杜绝。
奸商型欺诈就比较复杂了,其中虚虚实实扑朔迷离。最典型的当属故意设置信用证软条款。
例如一份德国食品进口商的信用证中规定:
47A+THE MERCHANDISE IS SUBJECT TO A SUBSEQUENT INSPECTION BEFORE SHIPMENT。
同时
46A+INSEP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PPLICANT IN DATED BEFORE SHIPMENT。
在出货前该产品市场变化,行情下跌。于是申请人迟迟不安排验货,经出口商多次催促后验货许可装船,却仍不出具相关正本确认文件,并提出降价要求。因信用证即将到期,为取得客户的检验许可证明,出口商不得不接受,导致损失。这种“出货前需经开证申请人检验并许可装运”一类条款,因为检验单证出具权完全控制在信用证申请人手中,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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