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成交涉及几个方面的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经纪人、代理人、船方、承租人、船长或船员、保险公司或银行;这些当事人小的一方或几方根据其从表面上为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某项特定贸易、运输和财务义务,利用欺诈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而不正当地、非法地从另一方当事人那里获取金钱、货物,就构成海事欺诈。
现今,国际贸易绝大部分是以银行跟单信用证的方式进行财务结算的,买方与卖方在完成买卖合同后,按合同规定买方要向银行申请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正,保证在一俟银行收到卖方的出口单据文件(包括装船提单、保险单及发票等),就向卖方付款。卖方收到信用证,即可安排生产;生产完成后即可装船,拿到装船提单连同其它有关单据即可结汇:而买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即可凭提单提货,若有货损货差则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有的权利与卖方一样,此时,买方就会发觉这与见货付款—样可以令人放心。可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出现了假单证,当事人一方就可能蒙受巨大损失。
另一方面,大量的国家对船舶实行开放式登记,船方只要支付少量的手续费就可使船舶拥有合法的身份,许多不适航船也就能够在海上自由航行、招摇撞骗。可以说,正是信用证制度和船舶登记制度被诈骗者钻空子,才使海事欺诈极大膨胀。
一、做好商业资信调查Bgyedu.CoM 预防海事欺诈,还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海事欺诈的发生。这就要求外贸、航运企业除了尽快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外,还要认真考虑建立自己的一套有效的信息情报网络,建立信息渠道。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未能充分利用可得的情报并进行详尽的调查,被认为是导致海事欺诈发生的根本原因。从东方国际保理中心所办理的欺诈案件中可以看出,在有些情况下,只要了解一下未来的贸易伙伴的资信能力和履约信用或者船舶的现状、下落所在、运载特殊货物的能力等,就完全可以防止欺诈的发生。
也许有人认为,花钱搞调查,有时查到的结果是对方完全不值得打交道,这样钱就等于白花了。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调查本身就是为了了解对方,通过调查结果获得对对方信用度和文件真实性的确定。花很少的费用使企业避免巨大的风险,这正是调查的价值所在。
二、强化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双方的责任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用语要严谨、准确、前后一致。要加强公章、合同的管理,杜绝乱盖公章、空白合同书到处飞的现象。也要抵住“低价、特殊优惠、回扣”的诱惑,切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做到这点,企业应培养自己的高素质的谈判代表,他们要廉洁奉公,要懂法律、经济、航运等方面的知识,有较长的工作经验。
三、严格履行合同,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合同一经签订,要妥善保存合同原件,保留与对方往来的信函、文件等,以备后用。合同生效后,我方就应根据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并保留履约的所有证据。因为,只有自己严格履行了义务,才能有力地向对方主张权利;有了先行履约的证据,才有胜诉的可能。要保持合同顺畅履行,警惕对方变更合同条款的请求,更不能允许中间商的随便介入,中间环节越多,产生风险的机会也就越多。
四、严格审查单证 现代办公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得单证造假变得非常容易。付款前买方一定要严格审查议付单证,发现疑点要及时反映、认真对待、追根查底并争取予以改正,不要轻易放过。有些企业由于急需货物,认为小小的不符无关紧要,收货后赶紧安排生产要紧,最终自食苦果。
五、杜绝预借提单,避免倒签提单 如果已迟延装货应如实告知对方,请求变更交货日期,切不可抱侥幸心理,随意出具保函,请求提单上的虚伪声明。有瑕疵的文件总是附有一定的潜在责任,即使不发生大的问题,自己的商誉也会大为损减。
六、加强账款拖欠的追收 一旦发生账款拖欠要积极想办法追收,追收货款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自己追收,还是委托第三方追收。如果公司较小,在拖欠方的国家没有自己公司的办事机构,最好的办法是委托专业的公司追收,主要有三方面的好处:由于是专业公司,效率高,可以赢得宝贵的时间;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成功率较高;有利于集中主要精力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