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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外汇核销单概述

 什么叫“出口外汇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 核销单附有存根)。
    怎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①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裣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② 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该怎么办
    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
    核销单证留存期限
    进口单位留存核销单第二联、备案表第二联(如有)、加盖“已报审”章的到货核销表第二联、加盖“已报审”章的未到货核销表第二联、加盖“已报审”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上核销单证均需妥善保管5年备查。
    进口核销必备单证
    进口单位付汇后次月5日前,持核销单证到所在地外汇局报审。
    1、货到汇款项下进口核销,报审的有关凭证包括:核销单第二联;备案表第二联(如需开备案表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 信用证 、 托收 及其它结算方式项下进口核销,报审的有关凭证包括:核销单第二联;备案表第二联(如需开备案表的);正本进口货物 报关单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及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如付汇后未到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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