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样程序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海关现场查验仍不能确认的,应予取样化验鉴定:A.申报名品不清,技术资料不全而影响海关进行正确税则归类者;B.单证不全或单货不符者; C.涉嫌伪报、瞒报者; D.按有关规定需要化验鉴定的其他货物或物品。
2.取样工作主要由查验人员负责实施,海关需要对进出口货物或物品进行取样时,应及时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在海关关员的监督下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取样要求进行取样(对特殊样品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取样品),并提供有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生产工艺流程等)。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www.bgyedu.com (二)送样程序
现场海关取样后,对经职能部门审批同意送检的,将送检样品和有关资料由专人或装入送检专用箱后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送海关化验中心化验。
(三)化验结果查询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一般在受理样品15日完成样品的化验工作。
化验结果出来后,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可向现场海关查询详细情况。
(四)复验程序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送检海关书面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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