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商务部、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2004年第66号

商务部、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2004年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4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三批)

序号商品编码废物名称

备注
18101.9700钨废碎料
28104.2000镁废碎料
38108.3000钦废碎料
46310.1000.10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56310.9000.10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 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上一篇: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39号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