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公布施行的《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中提出来的一个制度。指的是: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之后,通关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的优惠通关制度。
各地区的企业产品如果需要在异地的口岸出口也可以申请,深圳市检验检疫局在先实行产地局检验后,产品在其它口岸局也将不再查验,直接凭《电子转单凭条》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通关单。
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货物绿色通道制度的监督管理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核准工作,各直属局负责所辖地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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