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商品定价的具体形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国家指导下的企业定价,另一类是市场调节下的企业定价。国家指导下的企业定价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方面情况的通盘考虑为前提条件;在核实商品的社会成本和规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考虑较长时期、较大市场范围的供求状况;有计划地规定商品的基价、价格变动方向、幅度或限价等,并通过相应的计划手段保证实施。其具体形式有:
n 1.幅度浮动价格,由国家规定中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由生产经营者在规定的限度内自主定价。
n 2.限度价格,由国家规定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由生产经营者在限价的范围内自主定价。
n 3.协议统一价格,由产地物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工业、商业、外贸和农业等产需各方协商议定的价格,在产地统一执行。
n 4.衔接协商价格,由毗邻地区有关部门协商衔接,在毗邻地区分别执行的价格。
n 5.行业协商价格,由本行业生产经营者协商议定,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在本地统一执行的价格。
n 6.提价须申报批准的价格,主要对某些严重供不应求的重要商品,为稳定物价所采取的措施。
n 市场调节下的企业定价属于自由价格,按买卖双方在具体价格确定中的作用可分为单方面的企业定价和买卖双方的协商议价两种。单方面的企业定价是指价格由买卖双方中的某一方来确定,而另一方可以不接受,但又不能直接改变对方确定的价格。买卖双方的协商议价,是买主与卖主之间通过讨价还价确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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