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税务、 海关 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 海关 手续后,可以向 海关 申请签发下列 报关单 证明联:
(一)用于办理 出口退税 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 证明联;
(二)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 报关单 证明联;
(三)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 单证 明联;
(四)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海关签发报关 单证 明联应当在打印出的报关 单证 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的“验讫章”。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