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包括接受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征税,结关放行等五道手续。 A.出口申报及审核单证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之前向运输工具所在地或出境地海关申报。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 出口货物报关单。
・ 报关单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查验、征税和统计的基本单据。目前使用的出口报关单有四种:普通报关单(白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报关单(浅绿色)、"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粉红色)和"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黄色)。适合于不同贸易方式和需要。
・ 出口许可证。
・ 经国家正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可免领出口许可证。如出口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
・ 装货单或运单。装货单(Shipping Order)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通知船方装货的凭证(非海运方式即为运单),海关查验放行后,在装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报关人凭以装运货物出口。
・ 发票。发票是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重要依据,故发票必须载明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允许使用简式发票。
・ 装箱单。是对发票内容的补充,说明货物的具体规格数量。如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或散装货物,可免交。
・ 出口收汇核销单。它是由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单证,海关办妥结关手续后,在其上盖章,出口单位凭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结汇核销。
・ 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交验的贸易合同、产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B.查验货物和结关放行
海关以出口报关单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报关单位应派员在现场负责开箱装箱,协助海关完成查验工作。
经查验合格,在报关单位照章办理纳税手续后,海关在装货单或运单上盖上关印,即为结关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