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产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买卖合同中的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的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也具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