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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陷阱与诈骗及其防范10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给客户提货是常有的事,尤其是在近洋贸易中更为常见,因为货物常常先于提单抵达目的地。银行通常要保证对船公司赔偿因没有提单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在客户信用不好时就可能发生冒领货物的情况,那么出担保的银行成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以下案例成是很好的一个佐证。

 1990年,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克尼有限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0000美元的信用证。货物是从日本海运到香港的一批手表,允许分运。由于日本到香港的航程很短,在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到开证行之前,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10000美元的赔款保证,申请人在开证行有3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经办合签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捉货。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出具提取价值为10000美元的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由于近洋贸易中,邮寄单据往往需要一星期以后才能到达开证行,再则申情人的信用额度也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个提货担保。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尼克有限公司倒闭了,它的董事们都不知去向。之后开证行成收到了第二批单据,但金额是20000美金,且然信用证下只能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提走二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0000美元的宝石手表的第二批货物。原来该客户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再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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