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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1988〕署货字第72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兽药须经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农业部以〔1988〕家(牧)字第40号文公布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附后)。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的兽药,请你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今后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由该部直接通知你关,并抄告我署。

附件 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海关总署

   1988年7月8日

附件

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中国兽药监察所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在广州市)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在南京市)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在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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