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6467]
问题标题:报关单第二数量填报错误
问题内容:本公司申报出口一批柴油机共50台,由于报关员疏忽,在填制第二数量时把一台柴油机的第二数量(即功率数)当作总的第二数量填制。(如:每台柴油机的功率为10千瓦,报关单的第二数量应填制为500千瓦,现填制为了10千瓦)。海关发现错误,现要求修改。请问这样的修改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十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是海关明确要求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准确申报的项目,未如实申报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您咨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是关于申报不实的处罚规定,其列举的违法情事是“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经咨询我关综合统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柴油机的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功率数”是海关需要进行统计的指标,因此,当事人的申报不实行为将对海关统计造成影响,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实施行政处罚。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