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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6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其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现公布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商品归类决定。
  该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某项归类决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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