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一)H883/EDI通关系统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二)H2000通关系统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数字,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电子帐册及其分册(以下均简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栏目为12位字符,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四)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五)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六)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或免予填报。
(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应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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