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将全部或者部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活动。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32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署令第156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
2、直接退运申请是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提出;
3、申请退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4、在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附件1);
2、能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3、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
4、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当事人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直接退运申请,海关依法审查:对于不具备直接退运申请资格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并由当事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审查中海关应当依法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2、除当场作出直接退运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需经南京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批准):同意退运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海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海关监管部门
办公地址:详见各海关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详见各海关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详见各海关联系电话
附件: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其他说明:
1、已结关放行后的退运货物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货物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2、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