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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关于进口货物重量及申报问题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货物重量及申报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代理本钢进口废钢,在通关过程中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合同中规定如果装港、卸港重量相差0.5%范围内,则以装港重量(提单重量)作为最终交货重量。关于此问题我咨询口岸海关,口岸海关答复不管装港、卸港重量相差多少,均要求按卸港实际卸货重量申报通关,请问这样是否正确?第二:因受港口卸率的限制(2000吨/天),结合实际操作情况,进口一船30000吨左右的船大约需要17、8天才能卸完,根据海关关于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之内向海关申报的规定,滞报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万分之五征收滞报金。因此,按照这个卸率,此两船废钢在卸货过程中已产生滞报。造成滞报的原因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对于造成的滞报金减免,此原因也不一定符合减免范围,况且企业如果急用货物,需缴纳相当于滞报金的保证金,在目前金融危机下,资金对于企业是生命力。关键此种情况,如果不采取措施,事先明知要滞报,还得产生滞报,由此给企业带来很多的麻烦。期盼给予解答。再次对于辛勤工作的海关关员表示深切的感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1、申报重量应以商检部门最终出具的检验报告数量为准.2、单据齐全即可进行电子申报,文中所述原因与产生滞报关系不大,确有特殊情况可向主管地海关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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