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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关于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18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3-17【生效日期】2010-3-1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上述所称“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一)新年(1月1日),(二)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5月1日),(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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