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总署批准设立免税商店的特定活动。免税商店是指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包括:口岸免税商店、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外交人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关于设立外币免税商店(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21号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4、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5、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设立免税品销售场所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2、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三)设立免税品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
2、建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制度,编制月度进、出、存情况表,并且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报海关备案;
3、只允许存放所属免税商店的免税品;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和要求。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免税商店时,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暂无格式文书)及证明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文件材料;
(二)经营单位获得总署批准文件后,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总署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免税品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平面图、面积和位置示意图;
5、免税商店业务专用章印模;
6、免税商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验核。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审批事项。
2、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应当在开展经营业务一个月前向主管海关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海关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开展经营业务。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对批准设立后的免税商店及免税品实施监管。
3、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对外营业的,或者暂停经营一年以上的,或者变更经营合作方的,应当重新向海关总署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4、免税商店更改名称、免税品销售场所或者监管仓库地址或者面积的,应当由经营单位报海关总署批准。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海关总署监管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无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