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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公布2014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

 一、《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税则号列842833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香港CPE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xls  

 

                                               海关总署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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