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海关的基本职能和相关法规
1、日本海关的基本职能
日本海关隶属于大藏省,并接受通产省的领导和监督。主要承担大藏省交办的有关贸易管理业务,同时承担通产省委托的部分职能。日本海关的职能包括征收有关税费、通关管理、贸易监管和保税管理。
2、日本的海关法律与法规
《海关法》、《关税法》和《关税临时措施法》是日本涉及海关行政管理和海关政策的3部主要法律,另外海关还负责实施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海关法》内容涉及海关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中对关税制度仅作了原则规定。具体规定关税制度的是《关税法》和《关税临时措施法》。《关税法》共有38条,并附有税率表,规定了税则的基本税率、估价原则、减免税、退税、反贴补、反倾销等制度。《关税临时措施法》共有35条及5个附加税率表,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临时税率、减免税、退税及关税偿还制度。
3、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从事外贸的船舶进入日本港口后,必须于24小时内向日本海关进行进口申报并交验进口报告书、载货清单、船用物品清单、船舶国籍证书等规定文件。
外国飞机进入日本的申报手续比较简单,一般仅须机长向海关递交有关的提货清单。
二、关税计征
1、关税税率
日本的关税税率分为三类:固定税率、协定税率和优惠税率。
固定税率依据《关税法》和《关税临时措施法》制定。
协定税率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制订。
优惠税率适用于日本自行指定的优惠商品、优惠国家和地区。
2、关税征收方式
(1)从价税:日本93%的进口商品的关税为从价税。
(2)从量税:以进口商品的件数、容积、重量等标准征收关税。
(3)混合税: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
(4)特殊形式的关税:包括差额关税、滑准税、季节关税及关税配额。
(5)特种关税:包括紧急关税和其它特种关税,如报复关税、抵销关税、反倾销关税和对抗关税等。
3、缴纳关税
日本对进口关税的申报规定了两套体制,一是自我估价纳税制度,纳税人应根据进口申报主动自行算出应缴关税并向海关纳税;二是审定纳税制度,由海关将纳税通知书发给纳税人,纳税人按海关通知交付税款。
(1)交付关税的期限。进口申报人原则上必须在海关放行货物前交纳关税。
(2)交纳关税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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