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制度 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中国海关统计制度是参照联合国建议各国政府编制本国对外贸易统计时应统一采用的国际标准制定的。
(一)统计范围
中国海关统计采用专门贸易记录制。凡能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物质资源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即实际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
(二)商品分类
凡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该目录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S)为基础编制,由8位数编码组成,前6位数是《HS》编码,后2位数是根据中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方面的需要而增设的本国子目。全目录计有8000余个8位数商品编号。
(三)统计价格
进口货物按CIF价格统计,出口货物按FOB价格统计。
(四)统计国别(地区)
进口货物统计原产国(地),出口货物统计最终目的国(地)。最终目的国不能确定时,按货物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统计。此外,中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起运国(地)和出口货物的运抵国(地)亦有单独记录,作为补充资料。
(五)统计时间
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海关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按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六)统计资料来源及统计项目
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实际监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统计项目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
(七)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和汇总
进出口企业按照报关单的规范格式填制、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申报,经海关通关、审单关员初步审核通过后,再传输到海关统计数据质量检控系统。各地海关统计部门的关员再对报关单上的统计项目逐一认真审核,并通过计算机程序进行错误信息查控、逻辑检控和价格检控等多项数据质量检查把关。确认无误后,按月通过网络将数据传输到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信息中心再将各口岸的数据汇总并再行质量查控,经综合统计司查核修正后编制贸易统计报表和对外发布海关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