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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改革相关案例及其启示

 北大吴志攀教授断言:“全世界有13亿人使用人民币,但研究人民币的人大概最多不会超过10万,在法律界研究人民币的人也许不超过1000个,在法学院教师中研究人民币的人不会超过100人。”在人民币升值前后,经济学家们讨论积极,而法律界在研究什么呢?

 吉尔伯特诉贝瑞特案:币值微调依名义价值

 从公法的层面看,理论上通常认为主权国家能自由地定义其货币,决定货币的升值与贬值、是否实施外汇管制等措施。一般情况下,国际法没有禁止国内立法者处理这些事务的自由决定权,也没有将国家采取或实施这些措施作为国际违法行为对待,而是如同它给予国家自由地决定征收何种税以及以何种税率征收一样。

 从私法的层面看,在货币升值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否可以要求少付一笔钱?而在货币贬值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否应向债权人多付一笔钱,以补偿货币贬值的损失?

 许多国家都采取名义价值原则,即当债务用某一特定国家的货币表示后,债务人的义务仅为按货币国法律使用当时的合法货币的名义价值支付该债务,不论在此期间此货币可能相对于黄金、其他国家货币有怎样的波动。在英国这要追溯到1604年吉尔伯特诉贝瑞特一案所确立的原则。这种名义价值原则使贷款人承担贬值的风险,而债务人承担升值的风险,双方都无权抱怨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我国人民币升幅不大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合同有明确约定,是否多付或少付人民币的问题应由合同的准据法来决定,一般说采用名义价值原则的可能性很大,因为这里并没有出现货币的疯狂升值或贬值。在1923年,德国马克贬值到只有原来价值的十亿分之一,德国最高法院推翻了所谓“马克等于马克”的原则,而瑞士也认为当货币已经崩溃的情况下,应对债务进行重估。

 杜·考斯塔诉柯尔案:护犊的英美法官

 在国际实践中,由于国家在行使其货币主权时会对拥有本国货币的外国人的财产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使得国家货币主权原则也常常遭受到异议。在1688年的杜·考斯塔诉柯尔案中,买卖双方因同年8月14日葡萄牙政府宣布其货币贬值20%,而为同年8月6日开出的一张30天内在葡萄牙付款的英镑汇票应按签发时的汇率还是付款时的汇率计算发生争议。原告到英国寻求诉讼保护,英国霍尔特法官的判决是,不承认葡萄牙政府货币贬值政策,应按原来的价值支付价款,因为“外国法令不能变更英格兰臣民的财产”。同样的观点见于美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后为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在1800年的评论。美国政府抗议西班牙货币的贬值,认为“以其债务的票面价值之和的一半清偿债务和其票面价值只值其真实价值的一半没有区别”。

 由此看来,尽管依照国家货币主权原则,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确定和调整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的关系,但当外国国民因一国货币贬值而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赔偿而提起法律诉讼时,英美法院在早先曾不承认别国的法定贬值的效力,霍尔特法官“外国法令不能变更英格兰臣民的财产”的判决堪称“护犊情深”。

 美国铁路公司股票案等:国际礼让与损失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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