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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5号关于调整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2001年 第5号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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