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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货物归类、关税估价、减免税、纳税争议复议

1. 货物归类
货物归类的法律用语称:《商品名称及编码写条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它是在联合国《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为协调国际上多种主要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分类体系。共计21类,97章,也就是说,一切进出口货物都必须根据它的用途、属性、功能等被对号入座,但由于每个人对商品的用途、结构都有不尽相同的认识,同时,随着新产品的不断涌现,能否正确、公正地归类,将互相影响生产、使用、流通的 ,因为不同的类别有着不同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2. 关税和估价
关税是指在海关税则中核定的对进出境货物征收的税。海关日常征收的税除关税外,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位税和异地代征的国内税费。
海关征税地关税价格是货物的成交价格,但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双方的商业发票上通常会不被海关认可,而时常会用海关估定的价格来作为关税价格,也称海关估价。由于估价的不确定因素,进口商往往无法预计实际的关税价格,又不懂整个估价的专业程序,有理也将不清。海关估价的合理性、合法性、任意性、强制性是否有法律一举,也成为纳税人最关注的焦点。

3. 关税地减免和退补
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地减免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 法定减免
是指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的规定给予的减免税。
(二) 特定减免税
是指政策性减免税。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的交易性质和特定的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
(三) 临时减免
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地其它形式的减免税。
(四) 纳税争议复议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法》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免税、补税、退税等有异议时,有向海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具体程序是:纳税人——海关——海关总署——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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