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0588]
问题标题:完税价格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我司以境外总部卖给我们的商品价格作为保税区备案价格,然后再加一定比例的价格,卖给国内的固定几家经销商。所赚利润来维持公司经营。经销商再卖给客户。那么请问: 1.如果我司以此备案价(再加点仓储费)来完税的话,是否合理,属于低报吗? 2.如果境外总部作为卖方,我司作为买方,并且我司买入后,都是卖个国内固定几家经销商,那这属于是对“买方(即我司)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予以限制”吗?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1.应以货物跨越关境时的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2.“限制”必须是境外卖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明确货物只可以卖给一家或几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