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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出口加工区是否能做三方贸易[167239]

问题编号:[167239]


问题标题:出口加工区是否能做三方贸易


问题内容:做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加工区,是否能做三方或三方以上的贸易.如果能做,有什么文件支持?如果不能做,企业只有到香港做一日游,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降低了企来竞争力.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3〕389号)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以开展加工贸易。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加工区内的货物可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须事先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目前加工区也已经拓展了保税物流功能。可以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因你司所述问题不清晰,建议致电1236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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