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3877]
问题标题:先是国内贸易 再通过国内贸易公司出口
问题内容:我公司在深圳,以生产家具为主。我司现接到一份国内订单,要求将我司产品卖给上海一家贸易公司。上海这家贸易公司告诉我司,他们会将此批家具以他们公司的名义出口至境外。但家具要办理商检,需我司先在深圳办理商检,办好商检单后寄给他们,他们再在上海办理商检换单手续,最后他们将成品由上海海关出口至境外。问题:我们是生产厂家,但是以上海贸易公司的名义出口,这样可行吗!我方做商检,但是出口报关单是以上海贸易公司的名义申报,这样做会不会给我司带来风险? 谢谢回复!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报关单“经营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同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出境货物通关单实施联网核查,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