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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申请加工贸易电子账册[186632]

 问题编号:[186632]

 问题标题:申请加工贸易电子账册

 问题内容:请问海关老师,现在海关是否允许企业申请开设加工贸易电子账册了?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署令150号)规定,电子账册是海关以企业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只设立一个电子账册。海关应当根据联网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海关的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按照核销周期对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核销管理。你司如果符合150号令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可按其规定办理申请。第三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二)在海关注册;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若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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