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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暂时进口货物,海关征收滞留税

问题编号:[179246]


问题标题:暂时进口货物,海关征收滞留税


问题内容:您好!当初在天津机场申报一票暂时进口货物,后来在打保其限期内(6个月)货物顺利出口,回头在机场办理销保和退还保证金手续,结果海关出了个滞留税。请问,滞留税是怎么回事,所有暂进货物都有滞留税吗,滞留税从货物一开始进境就开始计算时间吗,具体怎么计算?请教,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参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令〔2004〕0124)第四十四条 《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 X(1/60)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 X(1/60)本条第一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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