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6235]
问题标题:常驻外籍人员进口二手车
问题内容:我是上海一家外资公司的台湾员工。今年6月从美国购买一辆自用二手车,并发运往上海,预计达到上海时间为7月中下旬。《自用物品申请表》已经主管海关批准得到。 今天我得知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我购买的二手车能申报进境吗?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报关员考试答:海关总署2010年第32号公告明确在2010年7月1日以前,常驻人员仍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旧机动车辆。2010年7月1日是指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车辆进境的日期。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