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3759]
问题标题:EA061761116BE 巧克力包裹能否交税放行
问题内容:海关工作人员,您好!我是一名留学生,因今年春节无法回家团聚,在春节前寄了巧克力包裹(内无其他物品)回家给家人表示心意,里面的巧克力我有保留购物小票,总额未超出1000元个人邮寄限值。前天我家人收到EMS办理退运通知。我个人很纳闷,也很委屈,巧克力数量也才二十来盒,爱吃的人很快就能吃完,所以我在寄的时候没有留意到这个数量不合理。对于海关对食品的完税价格和交税退运具体执行细则,我去仔细学习,也没有看到对于食品数量详细的规定,请问,这个包裹能否交税放行?包裹单号:EA061761116BE。业务编码:w0118-e10。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来信收悉,您好,根据您所提供的邮件号,查询结果如下:一、根据您反馈的情况经海关验核,包裹单号为EA061761116BE的包裹内有Ferrero巧克力200g装1盒,172g装14盒,312g装25盒,共计40盒。二、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经查询相关网站,该批巧克力价值约合203.05欧元,折人民币约1679元。三、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第三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您所申报的物品已超出1000元人民币限值。因此,海关要求EMS通知您,您的包裹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四、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如有保留购物小票,可提交给现场海关以便确定完税价格。若确未超出限值,可按照个人物品办理通关手续。谢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