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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署税函[2009]397号[125725]
问题编号:[125725]
问题标题:署税函[2009]397号
问题内容:我司专业从事贴片加工,2008年5月免表进口贴片机一台。问题:1、是否属于署税函【2009】397号所描述 电子专用设备 范围 2、有关进口设备超过1年补税期限的,不再予以补税。1)是按报关单上的进口日期算吗? 2)免表进口设备有5年监管期,如不符合397号文件,是以进口日期算1年全不补,还是补部分? 3)假如是补部分,和《海关法》第62条,按放行之日起计算,是否构成矛盾。 以上急盼明确答复,如有不到之处,请给予补充 万分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监管期应以进口申报后放行日期为起始点开始计算。其他问题不适合网上回答,请按照主管海关要求办理,如有疑义可向主管海关上级海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