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北京海关:署税函[2009]397号[125725]

北京海关:署税函[2009]397号[125725]

问题编号:[125725]

问题标题:署税函[2009]397号

问题内容:我司专业从事贴片加工,2008年5月免表进口贴片机一台。问题:1、是否属于署税函【2009】397号所描述 电子专用设备 范围 2、有关进口设备超过1年补税期限的,不再予以补税。1)是按报关单上的进口日期算吗? 2)免表进口设备有5年监管期,如不符合397号文件,是以进口日期算1年全不补,还是补部分? 3)假如是补部分,和《海关法》第62条,按放行之日起计算,是否构成矛盾。 以上急盼明确答复,如有不到之处,请给予补充 万分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监管期应以进口申报后放行日期为起始点开始计算。其他问题不适合网上回答,请按照主管海关要求办理,如有疑义可向主管海关上级海关反映。


上一篇:上海海关:企业进口大豆[125900]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