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捐赠物资的通关手续。 1.捐赠物资进口前,受赠单位应持的有关接受捐赠的批准文件、捐赠书及有关资料,到所的地主管海关办理审核手续。海关审核捐赠资料无误后,签发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审核验放表一式三联。主管海关留存一联,另两联制作关封交受赠单位凭以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捐赠物资进口时,受赠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提供有关接受捐赠的批准文件、捐赠书和主管海关签发的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审核验放表及其他有关单证。
进口捐赠物资属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特定产品和特定进口商品以及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管理的,应向海关提供进口许可证及有关进口证明。
进口捐赠物资属于国家规定的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以及其他进口管理商品的,应向海关提供有关检验、管理部门的证明和批件。
进境地海关审核申报单证无误后,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验放有关货物。将一联捐赠物资审核验放表寄回主管海关作为反馈捐赠物资实际进口情况的资料。
二、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的通关手续。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进口时,进口单位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根据不同援助渠道分别提供以下归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1)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的我国与联合国系统多边经济技术合作活动的无偿援助物资,应出具外经贸部所属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的联合国多边经济技术合作活动物资报关证明和联合国有关机构驻华代表处给海关的证明信。
澳大利亚等国政府无偿援助项目进口设备、物资,联合国在华建立区域技术合作中心无偿援助进口设备、物资以及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在合作项目内赠送的设备、物资,也应出具上述报关证明。
(2)由外经贸部归口接受的国际机构和其他国家提供的救灾物资,应出具外经贸部主管司、局的批准文件;其余救灾物资应出具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批准文件。
(3)两国政府双边的赠款项目进口的物资,应出具外经贸部外国贷款管理司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海关免税证明。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赠款进口的设备、物资,应出具中国银行国际金融司的有关证明。
(4)联合国粮农机构无偿援助进口的粮食、食品和其他物资、设备,应出具农业部外事司的报关证明以及联合国有关机构驻华代表处或办事处的到货通知。
(5)世界卫生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设备、物资,应出具卫生部外事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的医疗、卫生合作活动物资报关证明以及联合国专门机械驻华代表处到货通知文件。
(6)我国电力、冶金、农业、卫生等部门通过国家科委接受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的无偿技术援助物资,应出具国家科委外事局的有关证明。
(7)国际红十字协会和各国红十字会救济捐赠给我国红十字会的物资,以及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分配的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为我国无偿提供安置印支难民的物资,应出具中国红十字总会或其授权的广东、上海、天津红十字会的有关证明。
(8)国务院其他对口部门接受的无偿援助,应出具各对口管理部门的报关证明。
除上述报关证明文件外,对属于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还应向海关提供进口许可证。进境地海关审核报关证明等资料无误后,予以免税验放有关物资。
三、进出境礼品的通关手续。 我方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事业等单位接受的礼品进境时,如属于工艺美术品、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以及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般物品,进境地海关凭接受单位填写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予以免税验放。
对我方上述单位接受的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上的礼品,进境地海关凭接受单位填写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礼品清单(一式二份)以及厅(局)级以上单位的证明(如礼品为汽车,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件和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对汽车、摩托车以及属于国家规定停止减免税的商品,海关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其他物品予以免税。礼品验放进境后,海关将一份礼品清单转交有关礼品收缴单位。
我出访代表团(组)因公出访人员携带出境赠送的礼品,以及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携带出境我方赠送的礼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物品外,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予以免税验放。超过合理数量限额的,海关凭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外事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证明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