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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保税仓货物转税[171687]

问题编号:[171687]


问题标题:保税仓货物转税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为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原有一批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现因生产需要,该批货物卖给国内一A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合同、发票、等资料由我司提供给海关。由A企业报关完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显示A企业)。可行吗?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bodonliang: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5号)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将保税仓储货物进行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您可向仓库主管海关进行申请,由仓库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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