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6583]
问题标题:外国人携带物品出境
问题内容:您好,我有一位外籍朋友想在中国买点古董、艺术品之类的东西带回国,数量和大小我都不太清楚,想知道这种情况海关对此类东西的数量大小种类有没有什么限制,需不需要报关?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报关员考试网答: 您好,根据海关相关规定,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局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开具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火漆标识验放。携运,邮寄文物出境,不向海关申报的,不论是否藏匿,均属走私行为。文物鉴定由文物局负责,有关问题建议向其进一步咨询。 一、出境文物禁限规定: 1、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49年(含)以前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含)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2、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66年(含)以前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3、现存我国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的分类标准。 4、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5、其他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机构审核确实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应禁止出境。二、海关审核出境文物手续:自09年7月1日起,文物出境时,海关凭09版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火漆印章标识放行。文物复仿制品凭文物复仿制品证明和出境标识放行。 1、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鉴定机构资质:国家文物局授予全国14个“国家文物鉴定管理处”审核资质。 2、审核一式三联的09版文物出境许可证:包括“国家文物鉴定管理处”印章、文物照片与食物对比、开具的有效期限(3个月内)。 3、审核各管理处钤盖的09版火漆印章:包括文物出境的宋体汉字、英文简称和各管理处编号。三、参照法规依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07颁《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署监发〔2009〕210号《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有关文物进出境管理文件规定的通知》、署监发〔2009〕231号《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启用国家文物局文物进出境审核专用章的函》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