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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日本邮寄奶粉问题[140697]

问题编号:[140697]

问题标题:日本邮寄奶粉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从日本邮寄奶粉回国,请问邮寄多少数量或者重量的奶粉不会超量。 是否超过5千克才收税,还是包括5千克在内都要按每千克200元的10%收取呢。 例如:邮寄10千克,已超出5千克,收税是按10*200*10%计算呢,还是按5*200*10%计算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福州海关

答: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规定:个人邮递进境食品类奶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200元/千克,税率10%。根据以上规定,您从日本寄奶粉回国,如果不超过2.5千克,免征税款;超过2.5千克但未超过5千克,按每千克20元人民币征税(例如:邮寄4千克,则征税为4*200*10%=80元);超过5千克,必须办理退运或按一般货物通关,如按一般货物通关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办理,同时因所寄物品涉及奶粉,需提交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通关单。请您在邮寄物品时,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如有疑问,欢迎您咨询福州海关服务热线0591-12360。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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