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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保税仓库自用设备[160542]

问题编号:[160542]

问题标题:保税仓库自用设备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公司有一家公用型保税仓库,现在公司计划进口一台保税仓库专用的集装箱吊装车,请问是不是在保税仓库的账册上备案一项吊装车,直接申报进口,卖方申报出口就可以吗?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报关员培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五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 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鉴于你司拟进口货物的用途性质,不属于上述七项之一,不适合备案在保税仓库仓储账册上。至于其他未竟事宜,因你司提供信息不详,建议直接致电0532-8295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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