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6958]
问题标题:请教关于集装箱报关问题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是一家租赁集装箱的物流企业,我们在鹿特丹的公司将集装箱租赁给国外的客户,由国外客户装货将集装箱和货物发货至北京进境,国内收货人报关清关,取得货物并卸货后将集装箱还给我们。我们再在北京找出口鹿特丹的客户,把集装箱租给他们,由他们装货报关出境。然后循环往复。我想请问一下,这样的话我们的集装箱应该如何申报?连同货物一起报,还是独立申报?如果独立申请应该报哪个号?由收发货人申报还是由我们申报(集装箱进境时的收货人跟集装箱出境时的发货人不一样)?是应该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还是暂进暂出(因为集装箱进境时的收货人跟集装箱出境时的发货人不一样,这样可以报暂进暂出吗)? 另外,我们还有一些属于国内的集装箱,想请问一下在国内的集装箱可以申报暂时出境然后再复运进境吗?如果可以出境和进境时的暂出暂进的报关人是否需要为同一人?是否也需要遵守6个月内复运进境的规定? 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进出境货物应向海关申报,载运货物的集装箱无需报关。具体请以现场海关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