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8058]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结转增值税问题
问题内容:我想请教有关减免税设备的问题, 我司在2009年10月份从北京某企业以免表方式转入了几台减免税设备, 因自去年始国家施行了新的增值税制度, 我司虽然以免表方式转入, 但仍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 现在因我司业务减少, 而北京的这家业务增加, 我司想再把这几台设备转给北京该企业(原企业), 请问, 我司若以提前解除监管方式进行的话, 我司还要缴纳增值税吗?(去年转入时已缴纳了) 注: 该批设备没有关税.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即免征的税款要全部补齐,当时结转时免征关税,因此实际征收的增值税小于应征税款(减征了,关税法定税率为零除外),因此当时结转时实际免征的税款要全部补缴。 仅供参考,以实际办理减免税设备结转手续的主管海关答复为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