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4080]
问题标题:海关总署令第194号....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關領導:您好, 我公司與蘇州工業園區, 由於公司長期以來生產需要, 聘任許多一年三年五年不等的台籍員工, 十年以來聘任進出台籍人員於上百人之多, 並且攜家帶眷 自用物品進出也十分的多, 由於目前於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令第194号 ,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2011年在我們向蘇州海關提出申請 ,自用物品复运出境時,海關要求提供"原进境的自用物品申請表 留底聯" ,對此我們了解到 許多的員工長期居住於中國 3~5年不等 進境時未辦理自用 ,物品申請 , 但許多物品是自行來回往返台灣時隨身行李帶進來 ,或是於中國居住時購買 對此蘇州海關認為 未提供原進境時辦理的自用物品申請表 ,就不可以申請自用物品复运出境 , 這樣對我們員工來說造成了十分的困擾 ,為此由於對此海關業務不了解的情況下 ,我們特別在此希望上級海關領導給予我們答覆。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4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出境自用物品,只有将原进境的自用物品复运出境时才需要主管海关出具关封。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非居民长期旅客出境自用物品,可以由本人携带说明(本人出具,说明此物品非原进境物品)直接至口岸海关办理出境通关手续。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