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9979]
问题标题:我购买了一台官翻数码相机69美元,合人民币440元,有购物小票,快递单号TX000772753US,但是海关却按照2000的完税价格征收税200元
问题内容:我购买的一台官翻数码相机,价值69美元,合人民币440元,有购物小票,快递单号TX000772753US,远远低于数码相机完税价格2000元的1/2,应该按照实际价值的10%征税,但是海关却按照2000的完税价格征收税200,太不合理了,请问我如何申请行政复议么?具体应该联系谁,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以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个人物品按照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以及相应的估价原则办理手续。关于申请海关行政复议,具体情况请您联系上海海关法规处。您也可以提供运单号直接咨询12360热线。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