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7473]
问题标题:旅游购物入关
问题内容:请问,去东盟诸国旅游,在当地购买一些金饰、银饰及玉器,在回国时需交什么税费吗?费率如何计算?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南宁海关
答: 一、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对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对于个人带进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进境时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超过50克的,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自用合理范围内的予以免税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及其制品,视同进口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件,予以征税放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详细情况以现场海关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