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2143]
问题标题:请问个人自用物品的判定标准
问题内容:本人是摄影爱好者,因国内没有同类型的产品可供选择,故从美国网站上购买了2把小型可折叠反光伞、1个小型可折叠柔光箱、2件色片小样。含运费的价格是221.62美元,折合人民币不到1500美元。我从以往的咨询内容中检索到:“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如果委托快递公司通过个人方式申报,并说明本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单位、邮件物品性质和用途,海关是否会认定为个人用品予以放行,还是仍需要按照货物进口并委托快递公司缴纳增值税?恳请海关给予答复。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邮寄进出境个人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由现场海关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物品,以其解释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