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7789]
问题标题:在美国网站购买的57美元的电子表,为什么按照1000人民币的完税价格征税?
问题内容:在美国网站购买的57美元的一块电子表,通过快递公司远道国内,我申报的也是57美元。为什么按照1000人民币的完税价格征税?这样计算下来是200人民币。可是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应该是大约70元人民币的税率。关于购买价格,我相信物品包装里面有相关单据,我也可以提供购物网站的订单等信息。请给予解释! 我的运单号码:TX000684003US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海关估价原则:(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当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您在快件通关中遇到问题可以提供分运单号,直接咨询12360热线。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