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5689]
问题标题:关于国际个人邮寄物品
问题内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10年 第43号规定,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我想问是指限值内也要征税,还是0起征点?我让国外的同学帮我买了而一些化妆品,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关于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完税价格为600人名币,那么是指要缴纳300人名币的关税呢?还是1000以内的都是免征税?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杭州海关
答:你好!限值是允许按个人物品方式进境的限额,与税款起征点无关。因此在限值以内的个人物品,如果其税款达到50元以上的,也要照章征税。因此如果化妆品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规定,完税价格在600元的,需按化妆品个人行邮税率50%的规定,征税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