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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零退税率的退运货物也需要国税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吗?[131798]

问题编号:[131798]

问题标题:零退税率的退运货物也需要国税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吗?

问题内容:我公司于2010年7月出口一票货物品名为亚硝酸钠,退税率为零,2010年8月因纯度不够退运回国内,因该票货物是零退税率,因而当地税务部门不予以出具未退税证明,从而导致该票货物无法清关。但是同样的事情在上海海关只要是零退税率的退运货物无需出具税务证明。请问零退税率的退运货物需不需要国税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手续。因此,你司出口商品如须退运,只要该报关单已经签发证明联,则在退运进口申报时,必须提交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未退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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