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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婴儿带奶粉回国的问题[139250]

问题编号:[139250]

问题标题:婴儿带奶粉回国的问题

问题内容:你好!我们年底从新西兰回国,要带孩子回去,孩子快两岁了,然后要带11罐的奶粉回去,现在是订了1个月的机票,但有可能会延后回新西兰,请问带10罐奶粉可以吗?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福州海关

答: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二、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规定,对确定需要征收税款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执行。由于不同身份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物品的限量以及征收税款,现场海关必须依据其当时所携带的全部行李物品情况和具体物品名称规格综合判定。 四、您所拟携带的奶粉包含在上述规定的行李物品内,请按照上述规定限量综合判定携带相关行李物品。 谢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福州海关服务热线1236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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